浙江省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1、准确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强化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4、评价技术中心与考察企业相结合;

  5、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1、各企业对照《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进行自查,并填写《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自查表》,有关要求和表格请从www.ctizj.com下载。请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省级有关单位督促有关企业完成自查,并在5月31日前将所属企业《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自查表》及相关材料文字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我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电子版请发送到
jszx1@zjjmw.gov.cn,请在电子版主题栏及文件名上注明企业名称。
  2、聘请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部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抽查,专家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发文公布。

  三、评价结果

  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弄虚作假、慌报数据并经查实的;

  3)不上报或逾期一个月以上上报评价材料的。

  四、指标解释

  1、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经营规模、创新活动的特点,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应当包括多层次的技术创新组织系统、健全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系统和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

  2、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关于技术开发经费的核算范围,下列技术开发活动的支出可以统计为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3、职工收入:指职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4、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的技术开发人员。

  5、专家:指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6、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技术特性或用途具有显著差异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知识的应用。二是指其性能具有重大改进或提高的现有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能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3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2年。

  7、技术贸易收入:指企业向国内或国外市场提供技术及服务获取的收入,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接受外部委托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收入不计算在内。

  8、主导产品:指企业销售收入中销售额最高的一类产品。

  9、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指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市场份额。

  五、行业系数

行业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

航空

0.8

0.6

0.6

电子

0.6

0.4

0.4

轻工Ⅰ

0.6

0.4

0.4

轻工Ⅱ

1.0

1.0

1.0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机械

1.0

0.6

0.6

医药

0.8

0.8

0.6

冶金

1.2

1.4

1.4

纺织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铁道

1.2

0.6

0.4

石化

3.0

1.2

1.2

其他

3.0

   

  

  注: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利润占企业利税总额的比重两项指标按满分的60%计算;轻工Ⅰ为家电、轻工机械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