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继续做好2006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济强县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根据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经研究,于2006年7月,对116家申报认定第10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和302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继续进行认定和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评价原则:

按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认定和评价坚持“质量优先、重点突出”原则,确保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综合水平的优化。

二、认定和评价程序:

认定和评价工作由委技装处会同省技术创新协会共同组织。具体步骤如下:

(一)材料初审:根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由省技术创新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对认定和评价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其中对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对评价企业材料进行综合打分,打分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入检查答辩阶段。

(二)检查答辩:由评价小组根据评价标准,分别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检查、答辩,同时,对初审合格的评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抽检。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企业答辩等形式结合进行。评价结果以《2006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意见反馈表》的形式反馈。

(三)审查认定:根据认定和评价意见,由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审查并确定2006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结果,并适时公布。

三、时间安排:

材料汇总:5月底至6月19日(已完成);

材料初审:6月20日至30日(已完成);

检查答辩:7月1日开始,8月中旬结束;

认定公布:8月30日前。

四、要求

(一)参加答辩企业和实地抽查企业均以幻灯(PPT)形式介绍企业及技术中心情况,时间要求为20分钟。

(二)实地抽查企业的相关领导、技术中心负责人及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参加答辩,接受专家询问。

(三)实地抽查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财务账户资料查阅。

联系人;李京宁、戴炳鑫,联系电话:057187058252、87058261

 

 

二○○六年七月四日